公司章程范本2017

2017-09-27 │ 法律法规

篇一:2017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0%,出资

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 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 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 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篇二:创业公司章程范本2017

创业阶段公司章程 (声明:罗爷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罗爷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罗爷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篇三:2017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襄阳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襄阳安立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襄阳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新型建筑环保节能材料的开发、生产、

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一百万 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

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

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时间: 年月日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雇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辜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聘任和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范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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