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最低工资标准

2017-05-11 │ 建设工程

篇一: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

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

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

篇二:湖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2 237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2012-09-2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2〕237 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同时征求了建设各方意见,现予发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

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 月 1日起执行。9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篇三:湘建价2014(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表/更新)日期:2014-7-17 15:05:4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2号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

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 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

邵阳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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