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的宗旨

2020-01-23 │ 十七大

篇一:民政工作中的人本理念

面向新形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理论,开创新局面

民政工作涉及公共关系中的“人本”理念及其实践 摘要: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临夏州委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建设名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的新临夏,以及包括团结和睦在内的林下精神。作为少数名族自治州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政工作对于实现州委建设目标,保持社会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民政工作作为对公共关系学的实践,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知和贯彻是所有工作的关键点。 关键词:新形势、人本、和谐、民政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地方实际,近日临夏州委确定了“高举一面旗帜,紧盯一个目标,围绕一个统揽,深入实施五大战略,加快建设三大基地,三个经济带、两个示范区,努力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生态优美的幸福美好新临夏”的总体发展思路和“爱国守法、重商敬业、讲信包容、团结和睦”的“临夏精神”。

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学习贯彻落实全州总体发展思路和“临夏精神”,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要做好民政工作,就必须确实把握和践行公共关系中“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公共关系中的“人本”理念

现代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是公共关系诞生的物质基础。公共关系就是伴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而登上世界历史舞台,也是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脚步来到我们面前。公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共关系的理念犹如公共关系的灵魂,作为一个比原则更为具体更为灵活的概念,自始至终贯穿在公共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应该体现的主要理念包括:人本理念、和谐理念、创新理

念与全员PR理念。正是因为公共关系离不开人的参与,所以以人为本正抓住了公共关系的主体。

所谓 “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其引入公共关系领域,也就是“以公众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完全确立“人”在社会中的“中心”地位,就是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也就是说,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无论是国家、政府制度或执政方针、政策、法律,完善公共设施,还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社会团体所做的各种工作,都是为了人的需要,为了人的利益和尊严。这里的“人”,不单是一个群体的如“人民群众”的概念,也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个体的概念。公共关系的人本理念也就是以广大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同时也必须把社会个体的利益放在一定的位置。公共关系的人本理念在强调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同时,转向对社会公众个体利益的兼顾,是公共关系理念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的表现。因为个体是组织的细胞,没有细胞的健康和谐,也就没有组织的兴旺与发展。

“人”是公共关系的核心和组织的最重要资源,对内把全体员工看作组织的根本,对外把社会公众看作组织的根本,必然能够和谐组织内外关系,树立组织品牌,进而实现组织目标。而公共关系要实现的是组织与公众的和谐,其中也包括外围环境的和谐。和谐理念与人本理念都是公共关系要体现的本质理念。

二、新形势下的“以人为本”

现代公共关系最强调的“以人为本”,其诞生的标志——“清垃圾运动”就是解决劳资矛盾。公关之父——艾维·李就是以真诚的“说真话”、施行“门户开放”政策帮助洛克菲勒集团、杜邦公司、宾州铁路公司等度过了危机,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生动演绎。

对于人本理念的贯彻,可以从我国传统文化中追溯人本理念的精神实质。“以人为本”思想源于中国古老的“人本主义”,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从孔夫子“仁者爱人”的思想到孙中山先生“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为人本理念在当代的传承提供了丰厚的思想文化积淀。

同时,人本理念也完全符合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文取向, “以人为本”已经上升为基本的治国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建立健康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明确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应当说是我们党对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标认识的深化。人本理念在治理国家中显示了独特的效用,在组织公共关系的实践中充分贯彻人本理念必然会对组织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效用。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就是我们党实践“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的突出体现。

三、如何在民政工作中实践“人本”理念

民政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公共关系理论在国家在社会组织中的实践。胡锦涛书记在十七大讲话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1. 从企事业单位内部来说“以人为本”

把员工的重要性看得非比寻常是保持良好稳定局面,切实完成任务目标的关键因素。比尔·盖茨说过:“如果把我们公司20个顶尖人才挖走,微软就会变成一家无足轻重的公司”。就是一流的人才队伍成就了比尔·盖茨的辉煌。同样,法国著名企业家罗贝尔·萨蒙在《管理的未来》一书中说:“技术发展正在不可避免地快速前进,因而一切组织注定将落后于形势。人们必须不断地革新,使这种革新成为可能并从而显示出具有持久价值的唯一的竞争优势,乃是有关人员的素质。一种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动力基础上的经济秩序,较之用短期行为引导人的经济秩序,更可能享有持久的繁荣”。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保持和谐稳定关系的关键。我们不应忘记中国的那句老话:“人心齐,泰山移”,这就是对“人”的高度重视,就是对人性张扬的高度肯定。所以,我们的公共关系组织,如果能公关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本理念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察公众的需求,想公众之所想,必然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组织的发展就有了丰富的资源。

2. 从面向服务人民群众来说“以人为本”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把人放在社会主体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大行求真

务实之风、大行真抓实干之举,充分发挥民政这一基层服务性组织的作用,发挥我们在提供服务、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反映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有行动、人人有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深入基层群众,真真切切听民声、踏踏实实察民情、诚诚恳恳想民事、实实在在解民忧。切实做好救助体系内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救助配套。特别是城乡低保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并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医疗救助规范程序,提高标准。临时救助要做到科学合理,确实救助到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慈善的积极性,使其真正成为慈善工作的生力军;积极推广开展慈善进机关、企业、超市、社区、学校和农村的活动,建立长效机制,把蕴藏在群众中的慈善资源挖掘好、保护好、运用好,营造全社会共同办慈善的浓厚氛围。通过多种工作手段方法,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更应该由人民共享”、“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要义。

总之,在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学习贯彻落实全州总体发展思路和“临夏精神”,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下,深刻理解并运用公共关系学中的“以人为本”理论,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关键,是切实落实全州发展思路和“临夏精神”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响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着力打造“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过硬队伍,切实提升民政工作科学化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胡锦涛;

2.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弘扬和践行“临夏精神”的通知》,临夏州委办公室;

3. 《管理的未来》,中信出版社,罗贝尔·萨蒙;

4. 《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蒋楠;

致谢

篇二:民政工作基础知识

一、“民政”概念

据考证,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臵、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自古以来,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最初的涵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但变中有恒,一些基本的事务始终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正式设立地方各级民政管理机构,经过近60年的历史演变,目前,民政工作的内涵主要包括:民间组织登记、优抚安臵、救灾救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殡葬管理、老龄工作、社会工作及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

二、国家民政部的设立

新中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三、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概括地讲,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

四、民政部门职能定位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民政部门是国家政务部门中主管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

五、民政工作包含内容

1.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臵、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

2. 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登记、优抚、救济等。

六、新时期民政工作核心职能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职能是“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

七、民政干部要做“三种人”

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

八、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县(市)、区民政局是审批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主要民政管理机关,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政事务审批事项依法由市一级民政局或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批。

九、民政系统最高荣誉奖

孺子牛奖。“孺子牛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于1986年11月设立。该奖取名于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旨在体现、弘扬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孺子牛奖”主要授予全国民政系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内外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孺子牛奖”由民政部授予,并向获奖者颁发“孺子牛”奖杯。

十、低保概念

1.低保演变过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

[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低保产生原因: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全民低保”概念

所谓“全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2)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十一、民政部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转。

十二、村五保概念

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

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编辑本段救灾救济制度

一、发放救灾款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程是: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二、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三是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三、救灾转移安臵人口概念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4条规定,紧急转移安臵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臵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四、口粮救济的人口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40条规定,因灾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

五、灾毁坏耕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3条规定,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六、受灾人口的确定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0条规定,受灾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七、饮水困难人口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16条规定,饮水困难人口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八、农作物绝收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22条规定,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编辑本段民政常识自学部分

一、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时间

2004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 413 号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以下人员为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复员军人概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1条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 1954 年10月31 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概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1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分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六、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规定:

1.烈士: 80 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 个月工资;

2.病故:20 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 (2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 (3 )立一等功的,增发 25% ;

(4 )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

(5 )立三等功的,增发 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七、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

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故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九、定期抚恤金处理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篇三:民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民政工作职责:

民政办是负责乡镇民政工作的专职部门,行政上属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民政局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乡镇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和管理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3、负责社会救济工作;了解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负责优抚、双拥和烈士慰问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

5、负责退伍军人、参战士兵、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优待金的发放,及时掌握家庭生活情况,为生活困难的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主管乡镇社团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社团登记和年度申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7、负责殡葬管理、孤儿遣送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殡葬管理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协助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

8、负责民政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9、承办镇党委、镇政府交办其他工作。

民政工作办事程序:

{城镇低保资格认定:

1、二级以上残疾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三无”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当地政府证明及财产情况证明;

3、重病人员,出具县级医院以上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有效化验报告单;

4、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赡养人低保证及单位和社区出具的无赡养能力证明;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持户口本、身份证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证明;

6、多胞胎未成年子女,持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

城镇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村低保评议小组通过,证明材料盖村公章;

2、向镇政府提交申请表格,并附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

3、由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4、送县民政局审批。

农村低保资格认定:

持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2、因自然灾害、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失地等客观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3、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4、在确定具体低保对象时,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伤残军人及烈属家庭、离任村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两女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保障。

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收入情况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由村民小组投票通过;

2、由村委会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申请程序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收入情况证明,五保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核通过;

2、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递交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定。

{临时救助资格认定:

1、因治疗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

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济申请程序:

1 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村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

3 报镇民政办调查核实;

4 由分管领导或镇长审批。}

民政工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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