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2024-03-27 │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精选四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消除或减少危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的所有活动,包括生产活动、设备设施、原料产品、安全防护、正常和异常活动、人为因素、违反规程、规章等。

  三、定义

  3.1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2危害识别:认知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3.3安全风险:按照“自主排查、科学评估、分类分级、分级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3.4风险点: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公司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以及安全、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职责

  1)厂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同时,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2)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4)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五、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价方法

  1、辨识评估

  由厂长亲自组织,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结合我厂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风险评价方法

  (1)、风险等级标准

  由厂长牵头组织,在安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

  (2)、风险评价及方法

  本公司采用风险矩阵法对各系统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方法的详细情况参照本《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安全员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公司制定的风险等级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较大、重大安全风险清单。要完善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点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价,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由公司厂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较大、重大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较大、重大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由公司厂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价出的较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隐患排查的结果,布置风险管控重点。

  4、由安全员牵头,各岗位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5、公司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7、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七、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公司要重点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一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科每半年至少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公司所有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八、分级管控的效果

  通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每一轮风险辨识和评价后,应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者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重大风险场所、部位的警示标识得到保持和改善;

  ——涉及重大风险部位的作业、属于重大风险的作业建立了专人监护制度;

  ——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

  ——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的制度得到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

  ——根据改进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九、持续改进

  1、评审

  企业每年至少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或更新。企业应当根据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等适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2、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变化对风险管控的影响,及时针对变化范围开展风险分析,及时更新风险信息:

  (1)法规、标准等增减、修订变化所引起风险程度的改变;

  (2)发生事故后,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对相关危险源的再评价;

  (3)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4)风险程度变化后,需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调整;

  (5)根据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以及其他变更情况等适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十、考核办法

  针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记录、安全风险清单;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

  3、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分析记录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

  4、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按照要求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综合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篇3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办法决策机构,决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扣除和返还。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管理和执行部门。

  3、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及数额

  机组长2000元

  hse管理员1500元

  技术员、质检员1000元

  正式工800元

  合同工600元

  4、安全风险抵押金收缴

  (1)每个项目开工前,按照“机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额度”的规定,每人交纳规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部专账保管。

  (2)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年收缴一次。应缴抵押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5、年度内如发生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应负责的事故并按规定罚款时,先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待年末安全生产考核后返还本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另行补缴。

  6、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作业机组整个项目施工期,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环境污染事件”目标,将按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200%返还。

  (2)发生一起工业生产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发生一起较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一起交通重大事故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扣除机组全员的全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对机组长撤职处理。

  (3)发生工业生产一般事故一起、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含次要责任)一起,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70%。

  (4)发生交通一般事故一起或在施工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扣罚机组全员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50% 。

  (5)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故意降低事故等级,故意拖延上报时间,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30%。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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