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治安管理制度汇编3篇

2024-04-22 │ 管理制度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宾馆治安管理制度汇编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1、旅客验证登记制度。在旅馆、留宿的洗浴业前台设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住宿登记必须实行电脑微机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进行登记录入;严格执行一人一证,严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登记制度;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录入系统,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入住旅客的信息应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录入,应仔细检查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应当在最迟不超过20分钟,将住宿旅客信息保存并及时传送至公安机关,旅客入住信息每日上传率必须达到100%,不得延时上传旅客信息,当日无旅客入住必须将无客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内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  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后,应及时录入退房信息。.

2、门卫、会客登记制度。门卫值班人员、前台登记人员、楼层服务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对进入客房会客的,应说明情况填写会客登记单,做好会客登记。

3、值班巡视制度。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监控设施24小时设专人职守。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治安秩序。

4、财物管理制度。旅馆应当设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贵重物品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当面查验,并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换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因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携带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第二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强化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有效服务公安实战,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会所、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治安管理,确保旅馆业治安状况良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社区民警、网格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

员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治安大队负管理责任,分、县(市)局治安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三)市局治安支队是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属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督导跟踪问题旅馆的查处整改情况,督导跟踪属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 旅馆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规定。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严禁不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应当在入住后十分钟内登记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禁不传、漏传、迟传、错传。退宿时应当按照住宿登记要求逐人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退宿登记,严禁不退、漏退、迟退。

(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上岗证》,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前台接待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旅馆业日常监管,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含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大队对辖区旅馆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过程中要有登记有记录以备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罚,督促整改到位。

第六条 各单位对辖区内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安装上传电话端的旅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将涉案财物予以扣押。.

第七条 对违反四实规定的旅馆业依法从严查处:

(一)第一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并对旅馆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第二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已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再次在原址继续营业的,或者改变名称、形式而变相继续营业的,予以取缔。

第八条 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强化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办案单位在取缔无证经营旅馆业时,应当告知该旅馆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旅馆内发生重大以上刑事案件、黄赌毒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旅馆被取缔后,经营者仍在原址继续或变相继续经营无证旅馆的;

(三)旅馆被取缔后,后续房屋承租人利用所租赁房屋经营无许可证旅馆且被公  安机关取缔的。.

第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辖区旅馆业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通报或因重大案事件以及重点管控人员失控漏管的进行责任倒查。

(一)年度内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地分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通报批评。

(二)年度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市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治安支队对分、县(市)局治安大队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如属同一辖区的,同时对辖区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

(三)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对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治安支队对负监管责任的治安大队长进行约谈,同时市局对负领导责任的治安副局长进行约谈。

第三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1、安全责任制度

治安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宾馆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等、错登,宾馆入住、退宿登记率达100%。

3、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保安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4、值班巡查制度

设立内保人员,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薄。安装监控系统,并明确专人值班,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薄。

5、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设置专门宾客财务保管,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6、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机关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它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7、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宾馆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本宾馆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协查工作。

8、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宾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宾馆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宾馆保管;宾馆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宾馆;旅客严禁在宾馆内寻衅滋事、斗殴、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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