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2017-11-16 │ 工作方案

篇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方案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吉银监办发

[2014]137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吉林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建议或投诉进行合理、快速解决,保证各项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伊通联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伊通联社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维 权建议或客户投诉的接待、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室对建议或投诉问题的解决及建议或投诉结果的反馈。

二、工作职责

为维护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享受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保护工作。

县联社理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责任,经营班子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直接责任,党群工作部负责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接待、协调解决、结果反馈及考评,总部前台部室经理及基层信用社主任是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营业网点(营业厅)负责人是客户建议及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建议及投诉接待、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

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详细的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等活动普及金融知识,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四、工作流程

对涉及客户金融消费权益维权建议或客户投诉处理工

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的维权建议及投诉渠道,应对不同渠道的建议或投诉设定处理时效,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建议或投诉进行化解,党群工作部设立客户建议及投诉情况台帐。

(一) 基层岗点能够处理的建议或投诉由本级直接进行处理,事件结束后,将相关情况向党群工作部报备;本级

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需上报做技术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 基层网点不能直接处理的建议或投诉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县联社党群工作部及相关业务部室报告,由党群工作部或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处理,事件结束后,业务部室需将相关情况向党群工作部报备;部室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需上报做技术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工作流程处置客户维权建议或投诉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元-10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投诉事件涉及的当事人、责任人,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根据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给予经济处罚200元-1000元,同时由稽核审计部、党群工作部对错误情况进行问责;

(三)县联社对各部室、各信用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篇二:信用社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信用社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根据中国银行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69号)精神,现将我县农村信用社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联社成立了以理事长组长,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为副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和监督检查。。二是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结合日常社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三)宣传推动情况

为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质量,增强社会对农信社的认知度:一是在营业厅宣传方面,我社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等事项。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二是在业务宣传方面,我社各营业网点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led显示屏、宣传资料等方面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同时, 我社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社的收费政策。 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 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在“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月”方面,我社根据当地社会与客户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如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商户引导与atm、pos、epos机具的布设,无现金的结算业务的推广,改变客户的服务需求模式,持续培养客户选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习惯。

(4)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情况

我县联社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各类投诉基本能做到件件有答复,有效增强了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社根据银监会办公厅《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69号,结合我社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

篇三: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

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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