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管理制度集合3篇

2024-04-22 │ 管理制度

“门前三包”制度作为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门前三包管理制度集合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一、“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的责任范围是全镇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单位内部制度等形式,动员本村(居)的村民、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住宅门前及厂、企、单位生产或办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凡在本乡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须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将生产、生活垃圾倒在路边或倒入溪坑;生产废弃物有秩存放,集中处理,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严禁门前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广告、宣传资料集中张贴,严禁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行为。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所称“门前”系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农户的构筑物、建筑物的进出门,旁边道路、溪坑、围墙、栅栏。责任区划定为有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道路和溪沟中心线。无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整条道路和溪沟。

四、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五、加强“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乡村镇建设管理站实行季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治不彻底、卫生隐患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篇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一、“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的责任范围是我局居住的职工及家属,均须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二、我局居住的职工及家属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将生产、生活垃圾倒在路边或倒入溪坑;生产废弃物有秩存放,集中处理,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严禁门前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等不受损坏,严禁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行为。

三、我局居住的职工及家属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整脏治乱工作组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四、加强“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整脏治乱工作组实行季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问题较多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治不彻底、卫生隐患严重的要追究区域负责人的责任。

【篇三】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拦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拦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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